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33号公告,对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以及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的规定,境外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进口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江苏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提醒国内相关外贸企业,要认真学习该公告要求,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进口准备工作,确保产品顺利进口。同时,广大消费者也应了解掌握上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