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今日参加访谈时表示,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为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了依据。我国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的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意见》规定,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为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提供了依据。
对此黄小赠表示,企业的排污许可是赋予它价值的,赋予了价值以后,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当然这里有一个诚信和监管加强的问题,要保证这个市场秩序能够正常运转。要打压欺骗欺诈行为。
黄小赠称,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过程中,地方省市分别采取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比如说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工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现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比较突出,排污权交易在这种情况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再比如,浙江省环保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促使230多家通过排污权交易贷款35亿元,对缓解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明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