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交通部门处应交通行费以5倍罚款;超载、超限行驶的车辆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昨日,记者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江西省公路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较为普遍,且呈连年上升的态势,2014年全省各收费站查处逃费车辆近2万辆,追缴金额近2000万元,但由于逃费行为隐蔽,被发现查处的概率较低,尚不足逃费金额的十分之一。为加强对偷逃通行费行为的打击力度,《江西省公路条例》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通过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凭证;假冒法定减免费车辆;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等行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应交通行费5倍的罚款。
《江西省公路条例》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吴跃强 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