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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年限拟延长补偿节假日免费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9 11:13: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导读: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四大亮点

  政府投建的公路不收通行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获机、运输联合收获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在特定时段通行的其他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逃费车辆加付3至5倍票款

  征求意见稿中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处罚从原来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可按物价指数变化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修改为:“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一)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二)对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总额、融资成本、合理回报、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三)对于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养护及运营管理成本确定。(四)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因素。(五)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可根据交通流量、当地物价指数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其程序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全国联网收费有望一卡进出

  现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意见稿还规定,新建收费公路的收费站应当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也就是说,今后车主在全国高速路任一个收费站进入高速路后,只需在终点出站时交一次钱,而不需要中途多个收费站交多次钱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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