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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多家航空公司遭消费者权益组织投诉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6-12-7 15:35:00 人民网

导读:高额退票费。一些航空公司收取高达100%的退票费。利维表示,因成本问题,机票的退款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说更难实现。而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旅游供应商建议,合理收取退票费用,实际反映成本,通常应只占到总成本的10%。

  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组织Choice近日控诉澳大利亚航空、维珍航空、捷星航空、虎航等多家当地航空公司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呼吁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介入。

  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报道,Choice表示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中存在着“系统漏洞”,并呼吁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采取行动。Choice宣传总监马特·利维日前表示,此次调查揭示了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严重的权利不平衡问题,相比之下这难以达到其他行业的基本标准。

  报道中提到了六点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

  1、 “不可退款”政策。澳大利亚全国各地的商家都禁止“售不退换”的说法,但一些航空公司仍在公然销售“不可退款”的机票。利维提到,其他行业的企业大都遵守了退款的相关法律义务。

  2、 高额退票费。一些航空公司收取高达100%的退票费。利维表示,因成本问题,机票的退款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说更难实现。而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旅游供应商建议,合理收取退票费用,实际反映成本,通常应只占到总成本的10%。

  3、 无问责机制。Choice表明,消费者在当航班被延迟或取消时,并没有获得足够的补救措施。调查发现,如果航班在航空公司管控下取消或延误,旅客不会被提供“固定补偿”。

  4、 无责任承担。尽管航空公司在高峰期航班中收取溢价,却始终在逃避“让航班准点”这一职责。在澳大利亚,能否得到个别航空公司的补偿取决于消费者身处哪个机场,消费者自身为怎样的客户,或是发生在消费者身上事态的严重程度。

  5、无信用积分偿还。航空公司若在无现金退款的情况下,应为消费者提供信用积分退款,将消费者支付过的费用转为信用积分延期使用。利维表示,澳大利亚航空公司却只是将消费者信用积分存进一个所谓的“旅行银行”,但不可在“不适合”的情况下使用,最终导致消费者得不到任何退款。

  6、 无效机票。利维提到,当消费者错过航班时便会有无效机票的出现,但是这不足以成为航空公司不履行退换政策的理由。航空公司应撤销“售不退换”的标志,完善航空条例条款,使消费者更易阅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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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澳大利亚,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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