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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30 10:45:00 上海法治报

导读:近日,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因炸弹威胁信息而被迫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诈弹”事件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此次返航事件发生后,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媒体报道,要求提高惩罚力度严惩肇事者的言论都甚嚣尘上。

  近日,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因炸弹威胁信息而被迫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诈弹”事件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此次返航事件发生后,无论是网络舆论还是媒体报道,要求提高惩罚力度严惩肇事者的言论都甚嚣尘上。

  事实上针对这类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 《刑法修正案 (三)》就规定了编造、散步恐怖信息罪,并配置了最高可达15年的有期徒刑。同时,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但尚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未达犯罪标准的,我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者可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可以看到,通过刑法和行政处罚的双重规制,我国对于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治理已经投入了相当的司法成本并配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

  但在如此严厉法网的威慑下,我国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遏制。自2002年以来,我国几乎每年都有类似匿名发布虚假恐怖信息而造成客机返航的事件,而在诸如地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此类虚假恐怖信息更是利用民众的恐惧心理大肆流传,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之所以如此,其根源在于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行为人往往只需一条短信、一个电话甚至一个网贴就可以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治理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以提升违法成本为首要任务,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违法成本绝对不能简单等同于提升刑罚严厉程度。这是因为,一方面,最大限度的犯罪威慑效果的产生,不仅依赖于严厉的刑罚配置,同时也要保证对此类行为有效的惩治和追诉率。换言之,对于虚假恐怖信息的治理,一味要求从严判决,提高刑罚严厉程度是远远不够的,更要求司法机关做到无论案情大小,保证有案必立、每案必结,在司法上严密惩治法网。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刑罚和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最大可能地提升所有潜在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民事追偿与惩罚并行的治理方式远胜于刑罚或行政处罚单行的处置手段。一般而言,编造、散步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往往会伴随着敲诈勒索的侵财性动机,因此,从罪责对应的角度而言,仅依托于拘留或监禁的惩罚方式无法体现出对其侵财犯罪动机的有效威慑。因此,我们有必要两只脚走路,通过民事追偿手段弥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足。具体而言,就是在发生此类编造、散步恐怖信息行为之后,应由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如民航企业对违法犯罪人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一旦胜诉,那么违法犯罪人将可能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必然会使得其违法成本进一步提升,进而产生较大的惩治效果。

  当然,虚假恐怖信息之所以会造成巨大社会影响也暴露出我国在相关预防体系建设上仍有隐患。以民航领域为例,试想,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在机场、边境口岸强化安全监控手段,强化对爆炸物、威胁物的探查能力,严密安检程序,并依托于与公安部门合作建立黑名单制度,那么我们在收到此类恐怖信息时也将展现出更多的安全自信,对信息真伪研判的准确性也会得到提升,这样就可以保证在收到威胁信息后,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处置的针对性,最大程度地减少虚假信息可能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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