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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焦虑”可能造成“反应过度”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3-5-13 10:56:00 民航安全

导读:朗朗乾坤,“炸弹”频出,民航业界不管中外无不闻风色变:紧急备降、紧急返航、关闭机场、延误航班、二次安检……如临大敌般的临时安全措施,最后证明所谓“炸弹”其实就是“诈弹”,一系列事实不由得让我们反思,对炸弹威胁是否我们有些反应过度?

  朗朗乾坤,“炸弹”频出,民航业界不管中外无不闻风色变:紧急备降、紧急返航、关闭机场、延误航班、二次安检……如临大敌般的临时安全措施,最后证明所谓“炸弹”其实就是“诈弹”,一系列事实不由得让我们反思,对炸弹威胁是否我们有些反应过度?

  是否反应过度,是否存在反应过度,这个可能见仁见智,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安全。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国际民航组织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这些概念表明安全是相对的,是风险可控的。而目前民航极力践行的持续安全理念指出,安全是一种通过持续的风险管理,把行业运行的风险降低并保持在社会公众可接受的水平或程度。因此,无风险的安全是一种绝对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况且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会向对立面转化。所以只有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这个度如何把握,确实不是一两句话说得清楚的。但是没把握好这个度,肯定是过犹不及,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度的把握,个人以为香港机场的做法值得借鉴,香港机场针对“炸弹威胁”,建立起了一套完整高效的评估反应体系。他们坚持安全第一、及时全面、科学客观、最低损失、归责到人等评估原则,将“炸弹威胁”事件按照整理资料→记录数据→分析资料→检查现有保安措施→评估威胁并分类→商定应对措施这一工作流程,采用非常直观明了和易操作的表单式量化流水作业法,把信息细化为若干可直观化输入的基本指标、改良扩展指标和背景资料指标,并将各项指标量化为标准化问题形式,从信息录入到评估结束,各环节环环相扣。他们评估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威胁的可信度,是主要标准,二是现有保安措施的可靠度,是从属标准。他们将“炸弹威胁”评估结果分为正面和负面,综合判断威胁信息的可信度,并按照可信程度将威胁分为红色(必须采取特定行动)、杏色(加强保安检查)和绿色(现有保安措施足够)三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和等级,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从历年来的生产经营数据和新闻报道来看,香港机场的这套做法还是行之有效的,可喜的是,国内民航业界已有借鉴香港机场成功做法的先例,见贤思齐之心值得嘉许。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民航工作的重点是安全。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对安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航空安全是民航工作的重中之重。航空运输安全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关乎国家形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无不高度重视航空安全。尤其是美国“9·11”事件的发生,更使全方位的航空安全被提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航空业具有高风险性和高度协同性,航空安全又是个庞大繁杂的系统,因此这个系统上的任一个环节出现安全问题,风险会通过其传导机制,不断进行扩散、放大,形成事故链。如果这个事故链上的关键环节不能及时得到消除和控制,酿成事故是必然的。根据“墨菲定律”,如果做某件事有出现差错的可能,就一定会有人出现差错;根据“蝴蝶效应”,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疏漏足以诱发无法挽回的大问题。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所有涉及飞行安全的情报信息,机组人员都必须按确有其事来处理。确切地说,在“炸弹威胁”信息的风险评估中,若无法合理排除威胁存在的任何可疑点,则应认定威胁现实存在,即必须坚持“宁可信其有”原则。更何况大家都已经接受航空安全是不能用“试错”来验证其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必要存在。由于空防安全形势的持续严峻,去年国内外一连串的民航虚假恐怖信息事件,就连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等很多国家的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都纷纷中招,国内机场更不用说。根据统计,“国内诈弹”威胁的原因有阻止债主追债、模仿游戏出风头、求女友关注、泄私愤不满、活跃气氛、世界末日等五花八门的答案,其行为模式不外乎恶作剧型、泄愤报复型、满足型、要挟型、献身型、病态心理型等等。这种受到国际民航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一致谴责的非法干扰行为严重扰乱机场和航空公司正常工作、经营生产秩序,造成航班延误、取消、机场关闭等严重后果,使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声誉的损失。在需要对旅客和员工进行紧急疏散时,令被疏散对象情绪恐慌,处于危险和公共安全风险状态中。所以,综合以上因素,在民航业界产生“安全焦虑”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焦虑无论大小实际都是航空运输各环节对安全不自信的心理的汇总和放大,必然影响到威胁评估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继而会影响处置炸弹威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即可能存在过度处置的情形,即便是有将“损失降至最小”的处置原则,要求将应对措施控制在积极、有效、适度的范围内,将虚假信息对航空运营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可能存在的“安全焦虑”影响,这一原则的实际适用效果值得商榷。

  有专家认为,对“炸弹威胁”要在执法和司法上避免治安处罚泛化和轻处的倾向;对构成犯罪的,应当切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法者或罪犯除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航空公司、机场当局和相关旅客等所造成的巨额经济及精神损失,以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专家之论确实维护了民航利益,但是却没有在更高层面深入思考。在“安全焦虑”影响下,我们对炸弹威胁处置是否适度合理,有没有过度,暂时无法得出肯定结论,虚耗社会资源的疑虑无法消除。“炸弹威胁”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尤其是消耗的社会资源总量的量化结果和影响,直接关系到威胁信息发布者违法犯罪的情节与后果的认定,甚至是罪与非罪的认定。威胁信息发布者应当对其行为负全部责任,但不应当承担起因过度反应造成的额外后果和损失,我们也不应当将这部分损失和后果转嫁给他人,如果我们无法排除对“炸弹威胁”过度反应过度处置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也无法排除过度追究威胁信息发布者的可能,只要有这种可能存在,法律的公正、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遑论民航持续安全理念的正确施行和民航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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