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联社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已批准了韩进海运的法院监督重组申请,并冻结其偿还债务和资产,直至该公司在11月25日前拿出方案。尽管韩进海运债权人保护仅限于韩国,但这一保护为韩进海运在海外的识别手续铺平道路。
韩进海运正式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之后,据其统计,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总共68艘船舶(这其中包括61艘集装箱船,7艘干散货船舶)在多个国家因为被港口拒绝进入而“流离失所”漂在海上,还有一些船舶则被债权人扣留。
韩进申请破产的消息传的沸沸扬扬,与韩进有业务关系的货主和货代朋友们非常担心可能存在的风险,《中国航务周刊》特邀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曹文定律师就大家关心的8个法律问题做出解答,并总结出10条防范措施。
货主、货代关心的八大问题
问:货代公司承揽了一批货,签发了货代提单给托运人,货物由韩进实际承运,现在船、货被扣留在韩国港口,作为货代公司能做什么?
答:虽然货主(托运人)持有货代公司签发的货代提单,理论上货主有以“提货不能”或“推定货物灭失”为由向货代公司索赔货值损失的可能性,但 “提货不能”也可能是暂时的,“推定货物灭失”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变数,毕竟是因船东破产扣货而并非货物失踪等,货物暂不存在实质性的灭失。因此,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利益并非必然对立,货主凭借以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置换的船东单,向扣船扣货所在地寻求法律救济(比如缴纳保证金置换货物等),反倒是更为快速、有效的解决方案。
本律师不赞同货主在被扣货时不作个案分析,就直接向货代公司索赔,同时货代公司也不能采取逃避态度与货主对抗,而是应该引导货主寻求更佳的解决方案,避免自身承担被诉风险。
问:为避免票结不便,货代公司之前向韩进缴纳了10万美金押金,现在货代公司要求韩进退还,被拒绝怎么办?货代公司还有海运费未向韩进支付,要支付吗?
答:对于押金被扣问题,货代公司应尽早对船公司提起诉讼、查封,毕竟船公司资产相对较多,货代公司对船公司提起诉讼,并参加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此外,已发生的海运费也暂停向韩进支付。
问:工厂向船东A订舱,但提到的空箱是韩进的集装箱,二程船也是韩进的船。现在工厂的货也被扣了,找谁解决问题,船东A还是韩进?
答:这种情况属于船东A基于与韩进的某种合作而使用了韩进的集装箱、船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工厂订舱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为船东A而非韩进,船东A应当与扣货方积极协商处理,否则将承担交货不能的违约责任。
问:发货人向韩进订舱,提了空箱,且每个40尺高箱支付了2300元押金。因韩进申请破产,发货人打算将空箱归还至深圳某堆场,但堆场拒收空箱,怎么办?
答:因集装箱体积大,在未装载货物时往往存放于固定的堆场,并且必须使用专门的吊机卸柜,如果被堆场拒收而不能进场,极可能产生拖车押夜费、空置费。发货人应联系、书面催告韩进,如果韩进不能及时解决问题,从减损扩大的角度出发,发货人可以在利弊权衡后考虑将集装箱变卖提存,或者暂留置该集装箱至保管费较为低廉的港区外的堆场。
问:货代公司代客户向韩进垫付了海运费,现在客户听说韩进破产的消息,都不前来货代公司领取提单,怎么办?
答:代委托人订舱、补料、对单、垫付运费、领取提单等,均属于货运代理人在委托人的概括性授权下办理的常规的委托事项。垫付运费也是委托人与承运人约定的必然支出,货代公司代垫该费用也是领取提单、完成委托事项之所需,并无不妥。虽然委托人无法提取货物,但货代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对此并无过错,且交付货物也不是货代公司的合同义务。因此,货代公司可以起诉委托人,要求其支付代垫费用。
问:工厂向货代公司订舱,货代公司签发了货代提单(HB/L),货物走韩进的船,现在货物运到目的港了却不能提货,工厂向谁索赔?
答:在海上货运合同关系中,识别承运人的主要标志之一是提单的签发形式。既然货代公司签发了货代提单,则应当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虽然无法交货是由于船东破产,但船东破产事件为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由。依据《海商法》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因此,如果货代公司无法在60日内交付货物,工厂可以起讼货代公司要求赔偿。
问:工厂出运一批货物,走韩进的船,现在被港口扣货。工厂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港口放货?
答:实践中,该申请属于强制放货类型,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优点是较为便捷、快速,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7条规定:“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这也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尤其在港口无权留置或留置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货主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意义十分重大。
问:因韩进破产导致工厂的集装箱货物被扣,港口放货时要求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所谓保证金,实际上是作为留置货物的替代,最终仍然作为清偿港口债权的款项,只不过该清偿行为并不是对主债权的直接清偿,而是对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下丧失的优先顺位利益的补偿,最终产生了清偿实际债务的效果。
如果港口要求货主在缴纳保证金之后才允许提取货物,则货主在缴纳保证金后,与港口之间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关系,货主以保证金担保赔偿港口因失去对货物的占有、丧失留置权导致其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风险。从保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考察,该保证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货主可以考虑与港口协商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完成提货。
希望广大货主、货代朋友们不要慌乱,冷静处理,针对当前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在此总结出10条风险防范措施,供大家参考:
已订舱但未放舱,改订他船即可。
已提空箱但未装箱,返空箱改订他船即可,但还箱时可能因码头拒收而受阻。
已装箱但未进场,拆箱重装改订他船即可。
已进场但未报关,直接退场可能遇阻,须设法退场,或改订他船、不退场直接在堆场内换箱。
已报关但未装船,退关可能遇阻,须设法处理,比如盐田港就针对韩进破产从8月31日开始限制退关。
已到中转港,设法更改下一程的运输方式或承运人,比如原定由韩进内陆中转的,改为货主或货代自行安排。
已抵达目的港,务必第一时间清关、提货。
切勿使用其他船东向韩进租来的集装箱,否则依然存在被扣风险。
切勿配载CKYHE联盟里韩进的船,比如向其他四位成员订舱但承运船舶归韩进所有,也会被港口扣箱。
货主与货代公司之间应尽早确定提单形式(货代提单or船东提单),尽早领取提单,以确定承运人的身份、责任主体,货主与货代相互配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