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要〗
当物流合同未商定具体的费用金额,而仅商定了费用结算尺度的计较体例时,物流处事的需求方现实理当支出的费用只有在物流处事全数履行后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结算期届满时才能确定。据此,可以认定物流处事的经营方负有先履行义务。
在履约存在先后的情形下,需求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经营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物流处事的经营方在未完全履行合同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付款并留置所运货色。即使经营方具有不安抗辩权充实理由,但在对方供给合适担保的情形下,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其仍然拒不履行,则组成违约。由此造核对方损失踪的,理当承担抵偿责任。
〖案情〗
原告:汉高(天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 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被告:北京阳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3年尾至2004岁首,原告委宛被告为其进口的货色Polyamid Resin(聚酰胺树脂)等材料,被告供给盛德国运至中国上海全程的物流处事,负责将货色从指定的境外出产工场输送到原告在中国的终端用户,搜罗进出口两头的陆路运输、海上运输、装箱、配送、保管、包装、装卸、报关、报检等全程处事事宜。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签定书面合同,而是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柿档营业和履行合同。关于整个物流各环节的费用,双方一致赞成按照“海运费为每立方米或每1,000千克65欧元”;“燃油附加费和旺季附加费为每立方米或每1,000千克30欧元”;“装箱费,拼箱货少于500千克的最低收费150欧元,少于1,000千克的收费250欧元,少于2,000千克的收费350欧元”等计费尺度和计较体例措置。涉案提单项下货色已于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之间达到上海港,提单记名收货酬报原告,原告提取了其中三票货色,至今若有五票货色被告未交赋予原告,现由被告寄放在上海市闵行区某仓库内。
原告诉称:涉案货色运抵上海后,原告要求提取货色,被告以案外人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拖欠费用为由拒绝交付货色,并威胁原告将货色变卖。在原告供给担保的情形下,被告仍然拒绝放货。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涉案提单项下品质无缺的货色,如不能,抵偿原告货款损失踪及利息损失踪。 中 华 考 试 网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拒绝原告交付货色的请求,恰恰相反是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提货,但原告一向没有要求提货。
被告以原告欠付货运代办代庖费为由提起反诉。在反诉中,被告(反诉原告)诉称:涉案五票提单项下货色运抵上海后无人提货,致使货色在目的港发生大量的仓储保管费用,且尚有部门运费和全数的关税原告未支出,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付清运费及相关费用或供给响应的担保后提货,但原告至今仍未支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出涉案货色的运费及利息损失踪,关税及关税滞纳金,以及已提走的三票货色的陆路运费和仓储保管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全程物流合同关系,应由被告送货膳缦闩,而非原告提货。在被告没有送货前,原告没有支出运输费用的义务。到今朝为止原告没有付款的义务。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诉部门,原、被告双方成立了货运代办代庖(物流)合同法令关系。被告作为承担运输责任的处事供给者,凡是可以行使货色留置权。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商定了合同费用结算体例,只有在被告完成全数物流处事后才能结算出原告理当承担的费用,然后才发生原告支出物流费用的义务。是以,原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被告只能在原告预期违约不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才享有留置货色的权力。查明的事实证实,被告没有完全履行货色交付,不能行使货色留置权。连系双方在涉案纠缠发生前一向持久合作,形成了物流处事通例,即被告先完成物流处事,原告再结算费用。原告结算费用一向不实时,拖欠被告物流费用多达人平易近币一百余万元,即使被告享有不安抗辩权,原告愿以担保形式解决放货问题,并不损害被告益处,被告不应拒绝。被告的不妥留置直接导致涉案货色过了保质期,推定全损。被告应对不妥留置导致货色的贬损承担抵偿责任。
关于反诉部门,被告不妥留置货色导致原告至今未能收取货色,且涉案五票货色已推定全损,原告委宛被告从事全程物流处事的目的没有实现,故被告无权主张上述货色的物流处事费用。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支出已经提取的三票货色的仓储保管费和陆路运费,可予以撑持。
被告不服一审讯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讯决认定事实清嚣张,驳回上诉。鉴于一审原告在二审中抛却了部门诉讼请求,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划定,就原判第一项予以部门变换,其余各项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