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外贸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已成飞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加入国际贸易的行列。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信用证以其特有的长处,必然为大多数的贸易结算所选择和应用。但是,很多工商企业对信用证还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含义、作用、特点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的含义、作用及特点
(一)信用证(letterof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由其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说,信用证乃是申请人的代理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信用。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为,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会感到买卖的风险和金融上的不便。在采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出口商能否交货或所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不能不有所担心,这无疑是在冒着极大的商业风险。同时,预付货款又增加了进口商金融上的负担。如先发货后付款,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出口商又会担心对方不付款或不如期付款。
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或请银行贴现货汇或押款托收汇票等结算方式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不便,随着信用证的出现而基本得到了解决。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故较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即可确保收款。而且在货物装运前,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credit),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通过押汇可及时收取货款。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进行信用证的贸易,因而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而且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这就减少了资金的占用。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制约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由于给了出口商以信用证之便利,可以避免卖方在商品价格中加算付款危险增额,即能够以最有利的低价进口商品,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的责任只是保证付款,而不必先货出资金。出口地的议付行有了开证行的信用证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商付款。这不仅方便了进出口商的双方贸易,银行也从中获取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
(二)信用证的作用。1.保证作用。由于银行的保证作用,从而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问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展。2.资金融通作用。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要包贷款,申请做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而进口商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
(三)信用证的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其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2.信用证虽然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信用证业务的一切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由于银行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3.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而不管货物。
此外,还须强调指出,银行虽然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