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市场保证金制度作用

www.jctrans.com 2008-1-9 14:01:00 锦程物流网

  2007年10月1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新名称明确了协会服务无船承运企业的功能,使无船承运人真正有了一个“响当当”的“娘家”。有了“名正言顺”的“归属”,无船承运人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问题便更加受人关注。众所周知,80万保证金是进入无船承运人市场重要的标准。

  2007年10月1日,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正式更名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新名称明确了协会服务无船承运企业的功能,使无船承运人真正有了一个“响当当”的“娘家”。

  有了“名正言顺”的“归属”,无船承运人市场的健康、长久发展问题便更加受人关注。众所周知,80万保证金是进入无船承运人市场重要的标准。近日,在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召开的媒体见面会上,80万元保证金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80万保证金是高还是低

  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对于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且只需要交纳80万元保证金,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保证金。

  据了解,无船承运人交纳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功能,一方面,是在业务活动中,无船承运企业对货主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对货主方支付赔偿;另一方面,是在企业违规操作时,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罚款。事实上,无船承运业务风险较大,80万元远远不足以支付较大的商业赔偿,而更多的是起到政府监管作用,尽量避免商业纠纷地发生。如此看来,80万元的保证金并不算高。

  缴纳保证金方式可多样化

  上面已经提到,保证金主要具有赔偿和罚款两种功能,一旦无船承运人一方在商业活动中发生过错或违规操作,经过裁定后,交通部门可直接向指定银行开具划款通知书,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赔付或罚款金额,如果赔偿额或罚款额超出保证金,则要求无船承运人在30天之内补齐。

  从保证金制度的两项功能和执行程序判断,保证金制度确实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受损方的利益,并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据介绍,事实上近几年来,保证金在规范无船承运企业行为、发挥政府监管职能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无船承运业是高风险行业,在发生商业纠纷时,保证金制度有力地保障了赔偿金额得以支付,并具备追偿功能;另一方面,保证金的警示性,又有力地规范了企业行为,使政府监管效果明显。

  保证金制度发挥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同时,主管部门也注意到,保证金制度在化解企业风险方面远远不足,需要“植入”保险形式加以替代或补充。

  两年多来,船代协会在交通部的委托下,为用保险形式替代或补充保证金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并于2003年开始,与保监会、几家保险公司协商。

  然而,由于保险公司是第三方,其服务内容可以替代保证金中的赔偿功能,但是却无法承担政府罚款的功能。这一点成了长期以来协会与保监会无法突破的难题。

  近期,以保险替代或补充保证金制度一事有了新的进展。8月8日,国务院、保监会、高法、协会等多方代表开会就替代方案进行具体探讨。会议就替代或补充方案的制定原则达成一致:首先,替代方案必须与《国际海运条例》等效;第二,新的险种中,可保留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第三,保留保证金制度,补充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保留政府监管职能,规范企业行为,又可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市场准入门槛是否应抬高

  当然,80万元保证金不能等同于市场准入门槛,但是由80万元保证金引发的抬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呼声却越来越高。

  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满足“报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交纳80万元保证金、运价报备”条件即可,而并未在注册资金方面有任何要求。

  当被提问是否应该增加企业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时,协会认为,首先,《国际海运条例》并未对申请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提出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其次,如增加注册资金方面的要求,确实可以抬高入市门槛,但是注册资金并不能起到保证金所能起到的追偿和警示的作用。

  据了解,自2001年无船承运人市场开放以来,5年多的时间,我国取得无船承运人资质的企业猛增至1700余家,正是开放、灵活的经营机制使如此多的企业看到了这一行业的商机,并迅速使该市场繁荣起来。

  任何市场都需要循序渐进地发展。协会认为,出于规范市场、保护市场的角度考虑,也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适当抬高无船承运人的市场准入门槛的考虑。同时,协会也希望无船承运企业自行规范商业行为,规范操作、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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