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长赐”轮在苏伊士运河搁浅事故给航运业带来极大影响,业内多家机构相继从法律、技术、保险、索赔等方面作出分析和预测。继发表《巨额索赔下“长赐”轮船东何去何从》和《“长赐”轮搁浅事件中受阻他船的天价索赔能成功吗》两篇文章后,本文重点从受阻船的角度分析可能产生的合同法律问题。
承租人能否停租与船东可否索赔延误损失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承租人要按照合同支付租金,除非触发合同中的停租条款或船东违反运输合同。关于前者,现在一般合同中只允许在船舶、船员本身有问题时才能够停租,而由于前船发生事故导致受阻船延误,受阻船本身的状况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受阻船被滞留也很难证明其有违约之处。因此,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有特殊情况,针对受阻船的延误租船人一般不能停租。相反,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一般只收取运费,而延误的风险由船东承担,除非船东能证明租船人违约或者遵循了租船人的特殊指令。因此,受阻船的船东可能很难就相关延误找租船人索赔。
不过,还有一类特殊的安全港案件,即由于港口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前船事故及受阻船被滞留,此时船东就有机会向租船人索赔相关损失。前提是在合同下租船人有港口、运河、航道等的安全保证义务,并且该地实际不安全。
受阻船未赶上下个租船合同LAYCAN
由于运河或者港口的阻塞,受阻船有可能赶不上下个租船合同的laycan。在解约日之前交船是船东的绝对义务,如果船舶未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交船地,租船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船东要看合同中是否并入“质询条款”并及时发送通知保护自身利益。一旦受阻船未赶上laycan而被租船人解除合同,船东也不一定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船人需要证明船东未尽到谨慎处理交船义务才能主张损害赔偿,而这种遭遇意外事故的情况通常并不涉及船东的非谨慎处理行为。
合理速遣义务与免责条款
前船发生事故导致受阻船被延误,受阻船可能面临货物相关方的延误索赔;有些受阻船决定绕航好望角,也可能产生延迟的索赔。对于因前船事故而被迫等待的受阻船承运人,很难证明其未尽到合理速遣的义务,因为这是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承运人可以考虑引用《海牙规则》的免责条款对延误索赔进行抗辩。对于部分船舶绕道好望角,一般认为这仍属于正当航线,或者是承运人对于航行变化而采取的减损措施,原则上不属于“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可主张免责。
受阻船可否宣布合同受阻
对于被意外事件困住或者选择绕航的受阻船,经常还会产生合同受阻的问题,即延误受阻。当事方主张受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延误受阻;二是选择绕航好望角的合同受阻。
合同受阻是英国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减轻合同方严格的履约责任。由于合同受阻的结果是合同立即自动终止,它的构成要求十分严苛。首先,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外部事件,且合同中未对该事件作出约定;同时,该事件不能由双方过错导致。其次,必须符合合同义务的根本性改变标准,仅仅航程增加、时间延长等无法构成合同受阻。
对于受阻船,当事方若要主张合同因延迟而受阻,不仅需要延迟本身存在,还要求延迟的程度达到合同受阻的标准,具体还要看延迟的预期持续时长、合同的性质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本次滞留事件仅持续一周左右时间,想要主张延误受阻有很大困难。
绕航受阻船可否宣布合同受阻
阻塞期间部分船舶选择绕航好望角,但绕航会产生大量额外的时间损失和燃油消耗,当事方对此能否主张合同受阻?对此问题,历史上的两个绕航受阻判例很有参考价值。
一是,在1956年第二次中东战争背景下发生的“The Eugenia”案。该案中TCT租船合同约定的航线为意大利Genoa到印度,船舶刚驶入苏伊士运河后运河就因战争而关闭,致使船舶被困近一年。租船人试图主张合同受阻,但Lord Denning认为合同并未受阻。首先,船舶被困苏伊士运河是租船人违反了租约战争条款所致;其次,本案中合同义务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
二是,发生于1967年的“六日战争”,当时有许多船东寄希望于宣布合同受阻,“The Captain George K”便是案例之一。该案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一个从墨西哥东岸到印度西岸的航次,但在船舶航行途中发现运河关闭,便选择绕航好望角。法官认为虽然船舶多走了一段航程,但绕行好望角只是带来成本增加和一定程度的延误,并未产生新的海上风险,不足以认定苏伊士运河封闭导致合同义务有根本上的不同。
由此可见,选择绕航好望角的受阻船的运输合同可能很难构成受阻,因为仅仅是数周的延误以及更高的成本,并未达到合同受阻的标准。
结语
总体而言,由于前船事故导致受阻船被延误在海运实践中并不罕见。如船舶在泊位上发生机器损坏、被司法扣押、需要临时更换船员,导致受阻船无法靠泊;或者是船舶在进港航道上发生事故,导致受阻船无法按时进港等,都会使受阻船产生不可避免的延误或者其他损失。而针对这些延误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需要在承租双方或承运人与货主之间进行风险分配。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