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光远:国货歧视比贸易保护主义更可憎

www.jctrans.com 2009-6-3 11:07:00 东方早报

  上周,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25台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中失利,让个别境外商会有了说辞。

  上周,外企在逾50亿欧元的25台风力涡轮发电机订单竞争中失利,让个别境外商会有了说辞。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就此发表评论称:“中国政府似乎有意将外国供应商排除在其四万亿元人民币财政刺激方案下的合同之外。”伍德克称,中国政府制定的风力发电项目投标标准,使外国供应商难以胜出。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伍德克的抱怨并不令人意外。令人意外的是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回应。6月1日,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指出,目前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违法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做法比较突出,在一些领域还相当严重。这意味着,目前招标过程中问题较多的并非“排外”,而恰恰是“国货歧视”。

  一方抱怨“排外”,另一方却说“国货歧视”严重。先不论谁是谁非,对于一直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欧盟而言,笔者认为他们是没有什么权利指责中国“排外”的,况且中国从去年至今已经多次派出采购团赴欧美进行“采购之旅”,释放善意,以一次招投标活动的成败就武断中国在政府采购中“排外”,有点言过其实。

  经济刺激计划中的四万亿投资,大多是中央和地方的公共财政资金,根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此四万亿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而在政府采购问题上,国货优先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政策。如美国1933年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的,或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为美国产品。在美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之后,上述法律对非成员国依然适用。就是指责中国“排外”的欧盟,在政府采购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比如,采购金额在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政府采购过程中如果要采购外国产品,也会提出相应的贸易补偿条款,避免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对于优先购买国货,中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购买国货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并非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我国在四万亿投资的使用过程中优先购买国内设备和服务,不仅不是贸易保护和歧视,而的确是中国产业升级和提高重大装备自主能力的必要举措。因此,千万不可幼稚到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购买本国设备和服务就是贸易保护主义,更不可别人一抱怨“排外”我们就心虚理亏。

  尽管我国法律有政府采购时国货优先的规定,但事实上,中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一直存在“国货意识”淡薄的问题,炫耀性地优先购买外国设备、工程、货物和服务的现象倒是非常普遍。大到大型设备,小到政府的办公用品,采购者大多有对国外品牌的偏好,而不管性能和价格如何,这是明显违背中国《政府采购法》保护国内产业的基本精神的。国家发改委提出的“歧视国货”的问题其实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到见怪不怪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感谢伍德克对中国“排外”的抱怨,不如此,可能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国货歧视”现象会如此严重。

  四万亿投资作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性举措,给国内很多产业的升级和整合带来了莫大的机遇。中国目前虽已启动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并在入世的时候承诺加入该协议,但目前并未加入,因此,中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购买国货并不违背WTO的精神,不构成贸易歧视和保护主义。考虑到目前中国政府每年庞大的采购计划,欧美等国对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垂涎欲滴,不断敦促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从而令中国适用所谓非歧视原则,我们应该好好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的时间窗口,利用政府采购保护国内产业和品牌,扶持国内企业的发展,而不是炫耀性地只采购国外产品和服务。(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物流生意的法宝   立即加入信誉联盟   阅读 次 本文现有评论 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