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我们介绍了如何判定货物的RCEP原产资格,本期我们介绍原产国(地区)的判定。
RCEP原产国判定
问题一:为什么确定了RCEP原产资格
还要进行原产国判定?
由于RCEP原产地规则规定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的原产地概念,因此在RCEP项下,货物在获取原产资格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判定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从而在进口时适用对应的协定税率。
RCEP成员之间采用双边两两出价的方式对货物贸易自由化作出安排。整体上看,RCEP各缔约方适用的关税承诺表分为两大类:“统一减让”和“国别减让”。
01
“统一减让”
即同一产品对其他缔约方适用相同的降税安排,这些成员方只有一张关税承诺表,同一税号下的原产货物,在上述成员方进口时,都将缴纳相同的关税。
02
“国别减让”
即在大部分产品采取“统一减让”的基础上,小部分产品对不同国家适用不同的降税安排。这意味着同一税号下的原产于不同缔约方的货物,在进口时可能适用不同的RCEP协定税率。
问题二:RCEP的降税模式有哪些?
降税模式主要包括4种: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过渡期降为零、部分降税以及例外产品。过渡期的时间主要为10年、15年和20年等。
协定生效立即降为零:是指在协定生效之日,原产货物立即执行零关税。
过渡期降为零: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过渡期线性或者非线性的削减,从基准税率最终降至零。
部分降税:是指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一定程度削减,但最终并不降至零。
例外产品:是指协定生效后,不进行降税。在RCEP的关税承诺表中,这类商品的协定税率都以字母“U”表示。
问题三:如何确定协定原产国?
货物在出口成员方获得RCEP原产资格后,可以按照下面的顺序判定货物的协定项下原产国。
(一)如果货物属于“特别货物清单”(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106号附件2),则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十四条规定判断原产国是否为出口成员方。
(二)如果货物不属于“特别货物清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出口成员方:
1.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2.在出口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海关总署令第255号第四条所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除外);
3.在出口成员方使用了非原产材料生产并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
(三)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原产国是为货物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材料的成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