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外贸风险问题解答

www.jctrans.com 2009-9-7 10:18:00 外经贸局

  防范外贸风险问题解答。

  1、怎样的《买卖合同》才是规范的合同?

  一个规范的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几点:

  (1)买方和卖方两个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3)货物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付款日期;

  (4)买卖双方的有效签字盖章。

  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包括品质原因、延期交货或延期付款的责任认定及索赔方式;

  同时,还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第三方签字”,第三方可以是见证人、担保人或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人员。比如外商通过外贸公司采购商品,经营户既可以与外商直接签订合同由外贸公司充当第三方签字确认,也可以在与外贸公司签订合同的同时要求外商也同时签字确认,以减少交易环节,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

  目前,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都出台了商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营户只要登录工商局官方网站(www.ywgs.com)就可以免费下载,也可直接到各辖区工商所或市场工商监管服务区领取,或者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领取。

  2、签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一要慎看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并复印留存。看清记载对方的身份,不仅能有效了解其真实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可预防合同诈骗的发生;

  二要慎查签字人的权限,如代理人的应留存有效委托书。签字人的权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的效力;

  三要慎约商品质量标准、商品验收等条款。商品质量标准的约定不明,是合同纠纷产生最主要的因素,商品验收不确定,会造成事后合同难以履行;

  四要慎选定金或预付款。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20%,预付款只具有支援性质,不起担保作用;

  五要慎书文字表达。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数据、计量单位力求准确、恰当,避免使用“大约”、“左右”、“良好品质”等含糊不清的字样。不过在看样下单买卖中,为争取订单,可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

  3、与公司或代表处买家签合同时盖章和未盖章有什么区别?

  盖了章才能说明对方是以公司名义向您采购,如果未盖章只能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与对方公司无关。

  4、《提货确认书》有什么作用?

  《提货确认书》有两个作用:

  (1)客观上证明买家已经收到了您提交的货物;

  (2)主观上证明买家已经验过货并接受,且对您提交的货物的质量、数量等不会提出异议,避免以后买家以质量为由恶意拒付或拖欠。

  5、《提货确认书》需要盖对方公司的公章吗?

  必须加盖对方公司的公章,除非在签定《销售合同》时在合同里指定由某人来签收货物。在合同没有指定的情况下未盖公章,只能说明是签字人收了货,在对方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下不能说明是该公司接收的货物。

  6、《授权书》有什么作用?

  有了《授权书》,代理人就可以在《授权书》有效期内,代表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贸易活动。

  7、外贸合同由外商的翻译或国(境)外企业驻义机构雇员签订是否可行?

  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如非企业负责人代表企业达成合同时,一般应有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

  若翻译或雇员代表驻义机构签订合同,则必须持盖有该机构公章和其母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证明书、委托书或类似的文件。

  若翻译是代表某位外商签订买卖合同,则需持有该外商的委托书。

  在代理关系不明确的前提下,经营户最好直接和公司或真正的买家签定合同。

  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由翻译或雇员签订的合同在开始执行以后,被认为是有效的。并且,该合同若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则其签字人要承担违约的连带责任。

  8、什么是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有什么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合同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作诈骗的一种手段。

  在实际贸易中,合同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这主要是由于诈骗者采取了经济合同的伪装形式而使其主观意图难以把握。

  9、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主体的;

  (2)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款)后,关闭或更换通讯工具、转移经营场所、改行经营其他商品、停业而未告知的;

  (3)滥用对方当事人的货款或大肆挥霍浪费的;

  (4)隐瞒真相,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并交付货款的;

  (5)使用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6)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以明显低于进价价格销售的;

  (7)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8)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后对其所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

  (9)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经济基础差,明显缺乏履行合同能力的。

  10、合同诈骗中,诈骗者通常会采取哪些诈骗手段?

  合同诈骗中,诈骗者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对方的合同履行(包括款、物),为达此目的,诈骗者千方百计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与其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通常,诈骗者会在以下几个方面诈骗对方:

  1、在主体上,一是采取伪造证件的手段虚构不存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冒用他人的名义。

  2、在合同的标的物上,谎称拥有某件或某些物品,尤其是紧俏物品,或宣称对某物品享有处分权。

  3、在履约行为上,用伪造、变造、无效或不能兑现的票据或其他结算凭证支付。

  4、在履约能力上,采取自己先履行小部分义务的方式骗取对方对大部分义务的履行,或通过订立并履行小额合同树立诚信形象后再与对方订立巨额合同进行诈骗。

  5、在担保上,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

  此外,诈骗者还可能采取收取定金、预付款后携款潜逃的手段进行诈骗,或在合同条款上设定对方极容易违约的条款,从而在对方违约时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11、我市市场上发生的合同诈骗主要有哪些特点?

  1、用假身份租用民房,开办假公司,以外贸生意的名义下订单、收货物,骗取大量货物后,在约定付款前转移货物逃跑;

  2、先支付现金订购数量较少的小商品,经过几次交易后获取中方商户的信任,而后“以信用担保”,支付小额定金,大幅增加要货量,然后玩“人间蒸发”;

  3、多头、突击要货,在每个摊位上订货,在相近的时段收货,收到货物后逃匿或支付小部分货款,以分步骤付款、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商户全部货物外运,而后拒不支付货款;

  4、采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地址,或利用伪造、编造、作废的银行票据或电汇凭证、传真件等手段,骗取经营户的货物,让中方商户发现上当后无从对质;

  5、受骗的义乌商户往往在做外贸生意时盲目从众,以为“这么多人都和他做生意,肯定不会被骗,结果抱着侥幸心理,疏于防范,使诈骗分子轻松得逞;

  6、在国外一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合同诈骗案件发生后追查相当困难。另外,涉外经济诈骗案件目前县级经侦大队无权立案侦查,一旦人、物离境,一般无法及时采取有效的侦查补救措施。

  12、我市市场上合同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哪些?

  (1)先赊货后付款的不良经营方式;

  据调查:①99%的市场经营户采用了先赊货后付款这一经营方式;②91.6%的市场经营户存在由于赊货而不能及时收回货款的情况;其中,未收回货款在5万元以下的占63.5%;未收回货款在5至20万元的占22.3%;未收回货款在20万元以上的占5.8%。这种经营方式极大的增加了经营户被骗的风险。

  (2)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薄弱。

  市场经营户的经营方式不规范,基本上采用口头约定、电话联系、单方记帐,很少有双方确认的书面凭据。

  有的经营户不善于吸取经验教训,一再上当受骗,第一次发货不见货款,轻信客商下回会把货款送来,结果第二次发货又被骗,血本无归。

  有的经营户看到客户第一次来购货时即付清货款,就认为此人可信,第二次就大批量发货,结果杳无音信。

  有的经营户在不了解客户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的连哪里人都不知道,一纸便条、一个电话都会发货给对方,一旦受骗,后悔莫及。

  (3)涉外商品的无序竞争。

  近年来,经合法批准登记的境外驻义机构和一些境外人员大量涌入义乌市场采购商品,市场成交量迅速放大。在涉外商品交易过程中,一些境外人员利用市场经营户销货心理迫切的弱点,使用“赊货”方法,收货后出具了收条或欠条,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来之前即离境。此类被骗案件,在我市已发生多起,涉及经营户少则十余人,多则四、五十人以上。其中案值超百万甚至千万元的案件已发生数起。

  13、怎样防范合同诈骗?

  (1)赊账经营风险很大,要严格控制。先赊货后付款的经营方式存在极大的被骗风险,经营户对那些“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要轻易“品尝”。在无法一下子摸清对方的“身份”和资信程度的情况下,最好采用当面交货当面付清货款的经营方式。在赊账无法短时间内杜绝的情况下,不能盲目赊账,赊账要建立在了解信任对方的基础上。

  (2)初次交易要谨慎。初次交易时到对方公司了解情况很有必要,可以通过房东了解租房的租期、租金交付情况,如有租期短、租金只交定金或分期付款等情况,都应引起警惕,可以向业务员了解情况。如发现“老板”行踪不定等可疑情况,同样要引起警惕。 

  (3)大量进货要三思。先有小额交易后下大额订单,在较短时间采购十多个甚至几十个货柜的货物,都属异常情况。小商品不是紧俏稀缺产品,考虑到境外销售周期、仓储费用,大量囤积商品实属不必。

  (4)实力是信誉的保证。一般情况下,注册过的公司或代表处的信誉比未注册过的信誉要高。因为它投入的成本高,花费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而且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也进行了登记,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另外,还要通过办公场所的规模、雇员数量、租用仓库大小等方面来了解该机构的实力,或者向以往与该机构合作过的我市经营户、或向其出租办公室、居住地、仓库的房主了解情况等办法,来侧面了解该机构的实力和诚信状况。

  (5)订合同前要摸清对方的“真实身份”。是不是假公司、假姓名、假地址,对方的资信情况如何?与个人买家交易,接单前要验看对方身份证(护照)并留下复印件。如果与外贸公司(代表处)交易,事先可到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义乌市涉外服务中心查对核实其登记注册情况,也可通过银行查明对方的资金实力。如果没有登记,就应小心,以防被骗。如果对方拒绝提供身份,就要格外小心。

  (6)有效签名找老板,签名必须签全名。在订立合同、货物验收等环节,要求公司盖章及老板签名,是顺理成章的事。如果仅有业务员的签名,或者签名不签全名,日后发生纠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注意,外商签名时,要注意所签的外文名字是否与护照上一致,最好把护照号码也签上去。日后出现问题时,护照号码可以帮助查找签字人身份,也可帮助进行笔迹鉴定。

  (7)合同文本等单据要规范。采用合法、合格、完备的合同单据,包括销售确认书、提货确认书、授权书等,明确法律关系,债权清晰,有效保护经营户的自身权益。合同中有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款要看清楚,特别是有关货物验收、付款期限、合同纠纷诉讼途径等重要款项。

  (8)货物交易人跟货。如果是约定交货付款的合同,在交货后又以各种理由不付货款的情形,要特别引起关注,做到不拿到货款,人不离开货物,或者委托仓管人员、房东照看货物。避免货物被转移后的被动局面。

  (9)催讨货款要及时。外贸公司与国外客商进行货款结算时,为了保险起见,一般情况下都会在收到国外客商汇款后,才寄出提单。经营户可根据外商所在国及海运所需时间,推算出外贸公司收到货款的大致日期,及时追讨货款。当经营户催收无效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0)         银行汇票要验票。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的,一定要通过各种途径查询证实货款已到账,方可交付货物。切莫听信骗子汇款在途中的谎言。

  (11)          拿不准的生意要向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咨询。对于拿不准的生意,经营户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义乌营销服务部咨询,或者拨打经侦大队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登陆“商城公安网站”,上面有经济犯罪防范咨询平台。

  (12)         合理利用信用保险工具规避贸易风险。经营户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办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日后一旦发生外贸公司(代表处)或外商诈骗潜逃、拖欠货款、破产等情况使得货款收不回时,经营户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

  (13)         及时起诉保权益。如没有办理“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在发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要及时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追偿货款,而不能采取扣留人员等不法行为。义乌市法院已争取到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为广大权益人带来诉讼的便利,而且法院可以以有未了的民商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商当事人离境。如果外商离境,则权益保护就会困难重重。

  14、外商一旦出现诈骗行为,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外商一旦出现有诈骗的嫌疑、或一旦发生货款被骗,经商户应立刻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并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财产和帐户,再由出入境部门限制其出境,一旦确认诈骗,公安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15、市场经营户发生货款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须提供哪些材料?

  (1)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等;

  (2)嫌疑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相关依据;

  (3)提供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以假票据、废票据或其他凭空捏造或制作的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相关票据及证明;

  (4)嫌疑人事先曾履行过小额合同,后将大额(超过以前所履行合同的金额)合同中财物骗走的,要提供以前履行过的小额合同及履行和情况材料;

  (5)部分履行合同的,提供已履行的材料;

  (6)嫌疑人骗取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须提供逃匿的依据,如公司、人员搬走、通讯工具关闭无法联系,采用假名、假身份证等无法查找等情况证据;

  (7)单位报案的,提供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其合法主体身份的材料;

  (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涉嫌人如开具过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等无法兑现的票据的,最好能提供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银行的“退票通知”等材料;

  本罪起点:个人诈骗五千元,单位诈骗十万元

  16、什么是经济合同纠纷?与经济诈骗有什么区别?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应怎么办?

  (1)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依法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争议。

  (2)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而经济诈骗属于刑事案件,两者的解决途径不同。

  (3)经济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相互谅解、实事求是的原则,寻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决办法。轻者可以通过涉外服务中心或工商局、市场发展局、商城集团等与市场有关的部门协调处理。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者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那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书面的仲裁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义乌市人民法院。而经济诈骗要通过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

  17、义乌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如何?

  目前,义乌法院对辖区内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涉外民商事案件分为五大类,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国际经济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18、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9、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境外被告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仅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情况,法院将如何处理?

  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原告不能提供,也没有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实被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送达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也将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送达后被告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也不参加法院审理程序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20、外贸合同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外贸合同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国内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因素之一在当事人所选择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的,就可以认定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选择某法院管辖本身不能使该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21、外贸合同约定纠纷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效力如何?

  外贸合同可以约定纠纷可由某某仲裁机构仲裁或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但两者只能选择一种,如同时约定的,则该仲裁条款无效。

  22、市场经营户应当如何防范外贸合同纠纷?

  一是选好外商。外商可能代表外国企业进货,也可能代表某个人进货。在我国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是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如认定与外国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应与外国企业或其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盖上外国企业或其代表机构印章。如认定与外商个人发生业务关系,则不能盖上外国企业或其在我国办理登记手续的代表机构印章。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我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发生纠纷或诉讼时,如外国企业事后追认其代表机构的行为,则其后果由外国企业承担,如外国企业事后不予追认的,则应由外商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签好合同。要按照合同基本要素完整订立合同,重点之一是确认身份,与外国企业签订合同的,要查明外国企业情况,在我国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盖章的,最好有外国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该外国企业基本情况。与外商个人签订合同的,要写明外商中外文名字、护照号码、其在本国住址和境内住址。由外国企业、其代表机构或外商个人聘任的工作人员代签的合同,要有相关的授权委托书,该聘请人员的身份证明。重点之二是要在合同中写明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纠纷管辖连接地,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日后仲裁或者诉讼。重点之三质量条款,凭样加工生产的最好能对样品进行封存,便于纠纷发生后进行相关质量鉴定。     

  三是留好证据。最主要是要由外商本人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或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收货凭证上盖章同时由外商个人或其聘请的工作人员签字。当时未签收的,事后要及时补签。多次发货的,签收人要一致,由工作人员收货的应至少有一次由外商本人与其聘请人员共同签收,以免事后外商否认。

  四是依法经营,不能销售伪劣产品,不能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23、对于一些产品质量很难确切保证的商品,如何防止质量纠纷?

  题中商品是指那些品质差异和变化较大,且难有严格确切标准的商品,对于做这种商品的出口贸易,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除了一般条款之外,可以增加有关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

  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的基本内容是所交易商品的品名、等级、标准、规格、尺寸、质地、颜色、商标或牌号等。

  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是指经交易双方商定,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要求的品质略有不同,只要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①规定范围;比如水晶项链,每串颗数从20颗到23颗。②规定极限;某些商品的品质规格指标太低了不好,某些则太高了不好,交易者可对此类商品的规格指标规定一个上下极限,常用的表示方法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Max)和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比如羊毛围巾,羊毛含量最低95%。

  24、样品的确定应该采取什么方式?

  样品(Sample),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平均质量的少量实物。这种凭样品的买卖(Sale by Sample)通常包含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确定样品有两种基本形式:

  (1)由卖方提供样品;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交易双方凭卖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签署合同,并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为了减少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卖方在向买方寄交样品时,应封存一份或几份相同的样品做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2)由买方提供样品;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加工”。这时候卖方应做好两项工作:①感到自己的力量难以制造出符合对方要求的产品时,可以要求对方协助,比如由买方提供生产技术和某些原材料;②为了避免日后交货时双方在产品品质上发生争议,卖方可以将收到的买方样品进行复制,或选择品质近似的自己的样品寄交给买方确认,这种样品称为“回样”(Return Sample)或“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回样一经买方确认,便可以此标准进行交易磋商、签署合同,并在交货时做为检验商品品质的依据。

  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1)尽量采用“凭买方样品买卖”或“回样”,这样有利于出口方。

  (2)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无论是卖方样品还是“回样”都应注意其代表性。即它们应该是从大批货物中选择出的具有中等品质或中上等品质的实物,或者是通过努力可以大批量生产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切忌样品的品质太好或太差。样品太好虽然会吸引大量客户,却会给卖方的日后交货工作带来困难,并可能引起经济损失。样品太差则会失去客户或被迫压价出售。

  (3)注意区分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标准样品是交易双方据此签署合同并衡量交货品质的样品。参考样品则是介绍商品的一般品质状态的样品,它只起着促成交易的作用,而不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参考样品一般出现在展览会或企业的样品陈列厅里,通常是精心制作和精心挑选的,而大批量生产则难以做到这点。如果把参考样品当成交易标准,就会导致大幅度增加生产成本,使经济效益下降。因此,在出口贸易中要严格区分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

  (4)使用封样,减少纠纷。为避免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可以采用封样(Sealed Sample)的办法,请公证机构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并在每份样品上烫上火漆或铅封。一旦买方提出卖方所交货物存在品质问题,便可以拿出封样进行比较,以分清责任。封样也可以由提供样品方自封或由交易双方共同加封。

  (5)注意产权问题。在按买方提供的样品买卖时,应首先了解该样品是否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如果情况不明,则应在合同中列明:“使用买方样品出现的工业产权纠纷,与卖方无关,责任与后果概由买方负责”。

  25、外商以产品与样品不符不履行合同,卖方是否可以扣押定金?

  首先我们要确认合同条款中是否规定凭样交货。如果不是凭样交货,并且在签约前后未曾进行过样品确认,外商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合同。但是在签约前后进行了样品确认,即使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凭样交货,仍然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符是产品品质条款的补充,根据国际贸易习惯的通常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如果是凭样交货,只要外商提供相应的不符证明或商检报告,不论卖方交货时是否对货物进行挑选,都要负品质不符的责任,尤其是厂家自己留存的复样已遗失,不能拿出证物陈述自己的理由时。此时,卖方扣押定金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26、由于停电等非人为因素造成厂家交货延期,导致外商损失,厂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据此规定,不可抗力应表现为一种客观情况,且该客观情况的出现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个条件。由于目前义乌工业用电紧张的现实,许多厂家以此为由,对外商造成的损失推卸自己的责任,是不可取的。因为电力部门早就有公告,停电是可预见的,同时厂家可以通过购买发电设备自行发电,并非是不可克服的,因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逃避责任。

  27、交货时货物完好,在运输途中或到达目的地后,货物出现质量或数量问题,外商要求索赔或者退货,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不规范的国际贸易行为下,由于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之间分不清责任,造成许多厂家平白无故地蒙受损失。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定要注明责任的划分界限,如“货物装船后发货人概不负责”等;同时要做好商检,取得国际上许可的商检证明,为自己避免责任提供保障;并积极投保,把损失降到最低。

  28、外商要求赊帐,是否可以拿他的护照作抵押?

  扣押外国人护照,即使外国人同意,也是违法的。国际社会对于护照的承认,是从主权国家意义上的承认,而不是单对持照人的承认,各国对持照人所持护照的态度,一般被视为对持照人所属国家的态度。外国政府当局除为司法或公共秩序等特殊需要外,不应扣留或没收当事人所持护照。

  同时以扣押护照作为防范风险的手段也是不可取的,一来分不清护照的真假,二来外国人可以通过申报遗失重新申领。

  29、外商或国(境)外企业驻义机构赊帐到期不付能否扣押其办公用品及其他财产?

  厂家和经商户擅自扣押外商或国(境)外企业驻义机构的办公用品及其他财产是不可取的,这会引发新的民事纠纷,甚至引发外交事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在讨要货款时,经营户应保持理智,切不可盲目拘禁债务人,或扣押其办公用品及其他财产,以免触犯法律,有人已经痛尝苦果。对于久拖不付货款的外商或外贸公司,经营户惟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直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申请冻结其财产,限制其出境。

  30、国(境)外企业驻义机构以未收到国(境)外买家货款等为由拒付,并不断拖延付款时间,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首先可以寻求具有调解功能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调解;其次,要对外商的诚信有所警惕,平时要多注意外商的一举一动,必要时应及时向相关司法部门报案并提供司法帮助;最后可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上诉。

  31、外商欠款逃跑,是否可以向其在中国的雇员索赔?

  如果在订单中有中国雇员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国(境)外企业常驻义乌代表机构的公章或外商的签字,而且该中国雇员又没有外商授权签字的授权书,则该中国雇员要负连带责任。

  32、要求在其采购的商品中进行一些非法包装,如冒用他人商标等,如何应付?

  首先不能答应此类包装,企业应该认识到侵权的危害性;

  其次,从大局出发,不能纵容外商进行此类包装;

  最后,企业要鼓励外商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外商自己的商标。

  33、什么叫“贴牌生产”?如何对待外商要求“贴牌”加工或供货?

  贴牌生产(OEM)就是生产商根据客户对加工产品的要求,以客户的商标品牌为其加工生产产品。

  在接受外商要求“贴牌”加工或供货过程中,承揽侵权的外贸商品,近年来表现特别突出。老外拿着一件样品要求加工,经营户或者企业就草率接单,未去审查该商品商标的合法性,承揽这种业务,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极易造成商品侵权,特别是一些商标在我国没有影响力而在定做国是知名品牌。所以对经营户来说,最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弄清楚要加工生产的品牌是否已经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如果外商无法出示品牌授权,而经营户和产家接下了生意,那经营户和产家很可能就侵犯了该品牌企业的知识产权,一旦被查,就要负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经营户要合理运用商标注册规则,对于外商提供的订单,先到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再决定是否接单,同时进行注册。我市的一家卫生巾用品企业,曾经注册了20余件外商提供的商标,这其实就意味着牵住了外商的牛鼻子。我市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稍有名气,但不知道到国际市场占有,要商标注册先行。有的企业历经艰辛拓展市场,正当站稳脚大展鸿图之际,只因该商标在他国被别人抢注,有的甚至是被代理商抢注,等待的是高额代价,要不高价买回,要不失去市场,要不重新开始。对生产型企业,要打入国际市场竞争,先进行国际注册,委托相关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不仅要注册中国的商标,还要融入他国文化,进行相应语种的注册。如韩国的“现代”、美国的“雅芳”商标,中文字都系我省企业注册,据说现在两家企业每年都净收几千万元的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34、外贸经营户如何避免侵犯知识产权?

  (1)对于贴牌生产、定样生产、下单生产的,应验明客户的品牌授权委托书,防范因未经真实权利人授权进行接单生产而侵犯知识产权。

  (2)对于收购货物,应验明是否属真实权利人授权允许出口的货物以及是否属真实权利人指定有专门经营单位出口。

  35、在我国境内,经营户与外商以外币计价结算、外汇黑市买卖是否属于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近年来,随着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义乌小商品市场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外商直接来义乌进货的日益增多,据了解,部分个体经营户,受利益驱动,在小商品市场内与外商以外币计价结算,这是一种变相的外汇黑市买卖,有的个体户铤而走险,专门从事倒卖外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我市外汇秩序的稳定,破坏了我市对外开放的软环境。

  36、出借帐户有否风险?

  有。自己的现钞或现汇帐户借给人家用,万一借你帐户存款或汇款人的钱是来路不正的,一经查出,你的帐户就将被封存、冻结,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37、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有无限额规定?

  有。为了方便出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汇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请《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38、哪些行为属于逃汇行为?

  下列情况均属逃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行为。

  39、哪些行为属于套汇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

  (2)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4)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5)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40、市场贸易中流通环节增值税应该由谁缴纳?

  市场贸易中流通环节增值税应由市场经营户缴纳。

  41、外贸公司、外商或国内采购商在市场购进货物的同时,向经营户索取税务发票被拒绝时,经营户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外贸公司、外商或国内采购商在市场购进货物的同时,向经营户索取税务发票被拒绝时,承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责任,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理(补开发票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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