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航运业务活动过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确定因素影响,提供航运服务后运费被拖欠,甚至索取无着,最后导致坏账、呆账而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运费风险面面观
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运费可分为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和一部分预付一部分到付等几种形式。
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虽然现代航海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人们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在多事险恶、变幻莫测的海洋环境中航行的船舶,随时都可能遇上狂风巨浪、暴雨、海啸、浓雾、浮冰等自然灾害的袭击,这种不可抗力会导致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等事故。除此之外,人为因素引起的海损事故比例也逐渐增大,使得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以至于丧失了商业价值或不能满足商业上的用途,不能称其为原来的货物,这样航运公司就难以收取运费,因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预付运费的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较早地收取运费,表面上看不存在什么风险,但在实践中,由于托运人预付运费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马上支付,往往是在提单签发过后三到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航运公司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当其从航运公司取得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提单,就可以携货物收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到议付行议付取得货款。此时,如果托运人不支付运费,航运公司就会陷入困境,一方面提单一经转让就是一张新的合同,航运公司据此对提单持有人负有履行规定的运输任务的责任,而提单上既已注明运费已付,航运公司即使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也无权向提单持有人再收一次运费。而且货物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承运人也不能就货物行使留置权。此外,如果托运人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抽逃资金,航运公司即使向法院起诉,也只能获得一张无法执行的胜诉判决书。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运费的回收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从货物装船到运至目的港卸货全过程中的自然风险、政治风险、人的疏忽过失所致风险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后,由于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它种种原因未能收取运费的风险。
防范之道
运费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日益泛滥的海运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航运公司要积极寻求运费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对于上述第一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就应当订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现在预付运费的预付时间有许多种表达方式,如“提单签发之时”、“货物装船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或在指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指定的时间一到,运费就应支付给航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几种表达方式中,“船舶开航之时”支付条款下航运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提单签发之时”、“船舶开航之时”承担的风险要比指定的在其后一段时间内支付的风险小。对于提单签发后、船舶开航后指定一段时间支付的情况,应尽量把收取运费的时间订在提单签发之时或船舶开航之时,因为很多港口航道水深、宽度有限,或者有危险物、障碍物,进港航道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交汇船舶也多,易发生风险。
考虑到海上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
对于第二方面的风险,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重视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资信调查。对于资信较好的托运人或租船人可以予以信任,对运费支付条件可以放松一点,以求和客户保持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对于规模较小、偿付能力有限、资信不良的公司则应把好关。当运费被托欠时,航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赢得主动,以保全运费的回收。考虑到议付行审核单证需要一段时间,如中国银行审单时间为7天左右,在买卖合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还没有支出时,航运公司可以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对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从而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
第二,在信用证交易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租船人开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证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证其支付运费的保函。由于托运人或租船人是前一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凭前一信用证作担保,开具以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把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或者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函。因为托运人或租船人有信用证作担保,他也不需要再交开证押金,要求议付行开信用证仅仅需要支付一些手续费而己。同样,对于要求议付行出保函也易取得议付行的同意。
这样,一旦出现运费拖欠的情况,航运公司可直接向保函出具单位施加压力,或通过他们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运费支付时间尽量约定在预付运费提单签发之时或之前,因为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或租船人交付足够运费之前,航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签发运费已付提单。当前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信用证一般也都要求是运费已付提单。托运人或租船人所持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不一致时议付行有权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时交付运费的结汇。
第四,航运公司可以将租船中的责任终止及留置条款明确地并入提单中。虽然多数国家都许可并入条款的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对并入条款都进行严格解释,限制所并入提单的租约条款。而且责任终止条款不能通过普通语言并入提单,要想并入必须通过明确文字,因为其不属于与提单持有人提货有关的条件。通过这种方法,航运公司在债务人不支付运费时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