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一)

www.jctrans.com 2008-7-9 11:09:00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天津:

  从2008年6月1日至10月10日,运往或者途经北京、天津、秦皇岛、上海、沈阳、青岛和香港7个奥运会赛区城市的各类危险物品将一律停止审批。各花炮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合理安排生产与发货时间,以减少各种损失。

  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的安全,防治易燃易爆物品流入到北京等奥运赛区城市,公安部门将对危险品生产与运输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各个涉及危险物品的行业单位,在6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必须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严格落实“三个一律”的临时管制措施。即所有危险物品单位一律实行负责人24小时在岗带班、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一次安全情况;一律停止审批向北京等奥运赛区城市或途径赛区城市运输各类危险物品;一律禁止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北京等赛区城市。

  以上是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司的公告

  北京:

  关于奥运期间对部分化学品实行管制的告知书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进行,决定对257种化学品(名单附后)实施管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5月1日,对销售管制化学品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至10月17日止,对257种化学品实施定点、许可销售制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北京市化学试剂公司和经市安监部门特批的化学品生产企业外,其他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管制化学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个人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

  (二)对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实行凭证管理制度。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应到区县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申领《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管制化学品运输证》,核发购买(运输)证时,将严格审查购买(运输)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运输)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运输)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严格限制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

  (三)对销售管制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管制化学品时,应查验公安机关开具的《管制化学品购买证》,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日期、用途等情况,并留存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一年。对没有《管制化学品购买证》的,一律禁止销售。销售台账每周报送区县安监部门备案存档,同时由区县安监部门向区县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公安机关配合安监部门定期对销售情况、购买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5月1日之前,已购买管制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存量较小的,要主动销毁或上交公安部门;对存量较大的,要主动进行统一储存,并报当地安监和公安部门备案;对非法和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的管制化学品,由安监、公安部门予以收缴。

  三:上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文件

  沪港港<2008>177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期间交通运输系统反恐安保的紧急通知》精神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限制。从7月18日至8月25日,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硝酸、盐酸、硝酸铵(包括化肥)等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申报、核准事宜。从7月20日至8月25日,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必须停止上述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设计国计民生等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须报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二、加强安全检查,其实消除隐患。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查找作业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6月份,市港口局将组织以烟花爆竹为重点的全港危险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大检查,前面查找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作业中瞒报、谎报、不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做应急准备。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间要建立健全通讯网络,加强日常信息传递。从7月20日至8月31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作业单位应将每日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情况报所属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作业单位要做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准备,相关应急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处于良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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