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实施特别管制措施
民航明传电报
等级特急 局发明电〔2008〕2064 号
已送办公厅、飞标司、运输司
关于转发《民航局公安部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民航局与公安部已经批准,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正式文件待印刷后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对于《通知》中涉及的危险品类航材的运输问题,在奥运会和残奥运会期间请各单位按照民航局2008 年5 月5 日下发的《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航空公司空运航材的批复》(局发明电[2008]1465号)要求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2064— 2 —
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各航空公司:
为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和北京奥运会的安全,现就北京奥运会期间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 年7 月1 日至9 月30 日,公安机关暂停审批向北京等赛区城市航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承运上述危险物品。
二、上述期间,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机场停止运输危险品(医用同位素和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和化学制剂除外),其他机场运输高危危险品(高危危险品定义见注解)必须经民航局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要求。
三、上述期间,非奥运赛区城市民用机场运输危险品(航空公司按规章规定空运属于危险品类航材除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装必须符合航空运输危险品的包装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部)的要求进行标记、标识;
(二)承运人办理航空运输前必须报机场公安机关备案;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品实行专人押运抵离机场;
(四)承运人对离港危险品,从收货开始直至装入机舱、舱门关闭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对进港危险品,从机舱舱门开启至地面交付托运人的全过程,也必须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