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实务中做法不尽相同。一般说来,议付行或交单行或被指定银行在发现有实质性“不符点”的单据,又无法要求受益人更改时,可以在寄给开证行的面函中列出所发现的不符点。
但是有必要指出,寄单行无义务必须列出这些“不符点”。换句话说,寄单行或指定银行可以在其面函中列出“不符点”,也可以不列出这些不符点。因为根据UCP500的精神,开证行有义务审核这些单据,并决定其是否据以接受单据或拒绝这些单据。国际银行习惯做法是,寄单银行或被指定银行在其面函中,列出不符点或不列出不符点都被认为是“允许的”。
信用证实务中,有的地方当局规定,商业银行如收到有不符点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必须改成“托收”处理,并且要向其外汇当局或中央银行审批,这种做法使得受益人和寄单行增加了额外的风险,并且在无形中延长了收汇时间。因此,不少寄单行或指定行根据客户要求,不在银行面函中列出“不符点”,也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做法。
有的寄单行或被指定银行因单据有“不符点”,在寄单面函里打上“保留付款”(under reserve)或凭赔偿担保(indenmity)付款、议付或承兑,并在寄单面函上一一列明不符点内容;或者在其面函上注明:“此笔单据有不符点,本行议付时保留了追索权”,但是不列明“不符点”的具体内容,这种做法也有人认为:“不必提倡”。
有少数银行职员在寄出有“不符点”单据时,在其面函中注明:“按托收方式办理”,其英语表示为“on COLLECTION BASIS”,这种做法显然是不被各种国际惯所鼓励的。
因为,这一注明可能被理解为此笔单据是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惯例”处理的,这样就有可能使受益人和寄单行失去了“UCP500”的保护。因为,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虽有“不符点”,可是仍有诸多对受益人有利的条款,此一声明意味着这笔单据信用证业务的“终结”,开证行责任已被免除,整套单据需要更换汇票,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惯例”来办理这笔单据业务了。
也有的银行职员在做到有“不符点”的单据时,照例在银行的面函中打上:“On approval basis”,我手边一时找不到翻译这句话中文的确切中文词汇。
有人把此种做法翻译成“特寄”或者“试寄”,不少国外寄单行寄出的有不符点单据时,也用这个词汇。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ON APPROVAL BASIS”,本意也许是说本单据虽有不符点,但是仍按照信用证统一惯用办理,即俗话所说的:“信用证项下的托收”。因而,此单据仍受到UCP500的保护,但是“on COLLECTION BASIS”此句原意,则有本单据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处理的意思。
总而言之,寄单行在寄出有“不符点”的单据时,受益人如果要求在银行面函上注明“On collection basis”时,银行则应晓以利害,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