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办理流程

www.jctrans.com 2010-2-12 9:33:00 环商数据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三、服务监督机制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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