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摩擦案例分析

www.jctrans.com 2009-2-23 15:51:00 世贸人才网

  某些国家对其国内企业获得进出口权没有任何资本、贸易额等门槛限制,因而进出口贸易商多如牛毛,资质参差不齐。其投资主体绝大多数是私人,除部分大型综合外贸公司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比较小。

  案情简介:金某系信用不良者,以妻子名义开设了M公司,1999年主动与中方接触,做纺织品的来料加工业务。从2000年开始以“资金紧张,需要延期付款”为由开始拖欠加工费,当年累计15万美元。中方公司曾多次催促对方付款,但K国M公司多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新订单安慰中方,结果欠款越滚越大,到2001年12月已高达30万美元。2002年1月金某称由于春节有笔大订单,加工费高达30万美元,中方如果做好可一次性缓解原有债务压力。中方受此诱惑接单出货但金某仍拖欠付款。当年5月中方找到金某要求立即付款,但金某要求中方削减部分债务,为尽快促金某还款,中方同意免除40万人民币的债务,金某签署了总额达442万人民币的还款计划,但仅履行了3个月的部分还款义务,其后拒绝还款。后干脆避而不见。此外,该案M公司拒绝签署合同,所有加工贸易全部是压低发票金额,不足部分由金某通过携带现金交付或借用K国社会闲杂人员的身份证汇款,逃避K国关税和所得税。

  中方委托专业资信调查公司来K国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有价值的固定资产,民事诉讼以及协商无效果,且无法进行财产保全。中方选择了通过委托当地律师进行刑事诉讼,但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此案的民事色彩较浓,建议检察院以民事诉讼处理。检察院同意警方调查意见。中方代理律师已要求高等检察院重新认定该案是否是涉嫌刑事诉讼。目前,此案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4.在华设立分公司形式

  一些国外贸易公司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骗取中方公司信任,货到后关闭办事处、分公司倒闭后逃脱。有些外国公司以在华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从本国进口货物,要求中方的最终用户或我专业代理进口公司代为开设信用证,或先付一部分定金,然后发出劣质、过期货物,议付信用证后消失。

  韩方当事人:K国严某、南某

  中方当事人: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案情简介:K国籍人士严某伙同丈夫K国人南某,利用其原中国身份证在深圳开设一内资贸易公司,拟进口K国一批纺织原料到中国,要求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开价值5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许以开证金额3%的报酬。严预付了相当于总开证金额20%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广东X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为开证并议付了货款,但货到后严关闭了深圳的公司返回K国。经过近两年的诉讼,K国法院认定南某诈骗罪成立并处以有期徒刑。严某在逃。两人没有任何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应对方法及预防方法

  首先是要对合作者进行必要的了解。要清楚地认识到某些国家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且存在信用不良问题等基本国情,同时考虑到交易对象多为中小企业,要委托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其次对风险要有充分的评估并做好规避措施。如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或采取信用证等更为安全的付款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银行保函以降低风险,将上述风险费用计入成本,衡量收支是否划算,宁可少赚利润,也不盲目签约。

  第三,在贸易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书面文件。除了一定要签订正规的条款详尽的合同外,对一些诸如修改规格,改变交货期、改变到岸后的保税仓库等一系列细小的要求也须经对方负责人书面确认。在合同中建议加入仲裁条款(因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议,比起法院的判决,仲裁结果在两国的执行情况较好)。

  第四,一旦对方出现滞付等情况应马上停止合作,要求对方付款后再做下一笔生意,切忌侥幸心理和对韩方取消订单的顾虑心理。

  第五,出现贸易纠纷问题之后须抓紧整理收集各种证据,马上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还款责任,制定还款计划。并进一步密切关注对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如果情况恶化,我方公司应立即通知出口保险公司理赔或通过当地律师进行财产保全。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我方公司应选择最有效率的追讨办法,如刑事诉讼(告对方诈骗,迫其还款)、民事诉讼、讨债公司代为追讨等。如果该司的资产尚未转移,且未被抵押,执行起来较为容易,形式可以是上门追讨也可以直接诉讼。某些国家的公司如系法人,多是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可以追究其本人和配偶的无限经济责任。如外方公司恶意诈骗或拖延付款,会提前将有关资产转移后破产(注销公司),则须施加强有力的压力才能达到追索目的,如刑事诉讼等。但因为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越来越严格,须经检察院(指示警察厅)等司法机构通过财务检查确认其资产转移事实和有否涉嫌恶意倒闭、诈骗目的,以决定是否刑事拘留等,程序繁杂,时间也较长,成功可能性较小。民事诉讼由于不影响外方当事人的行动自由,且可以上诉,时间更为持久,从起诉到执行大概需要1年至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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