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进口石材(《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商品)和涂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3208、3209项下的商品)。
二、石材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报检人应在货物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三、涂料的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一)登记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详见第十章第九节)。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分别负责进口涂料的备案和专项检测。备案机构和专项检测实验室须具备检测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二)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涂料入境前,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报检时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核查《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
2.专项检测项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
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并由报检人将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4.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