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
设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4、管理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后货物存储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印刷运输标志、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并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 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