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杭州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宁波某货运代理公司出运一票货物从宁波港至巴尔的摩港。委托人和货运代理双方约定货配“韩进”航线,由委托人支付海运费2170美元、包干费150元人民币,共计18161元人民币。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履行期间,经委托人同意,货运代理将货物改配“DSR”航线。货物启运后,货运代理垫付了全部费用,并于1998年6月18日及7月28日两次通知委托人支付海运费及包干费。9月17日另通知委托人支付因改配航线增加的费用200美元。但委托人只同意支付原约定的运费款项,拒绝支付增加费用。货运代理(下称原告)遂诉至某海事法院,要求委托人(下称被告)支付海运费2370美元、150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705元人民币。
海事法院就原、被告双方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依法确认有效。货物出运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海运费及包干费,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曾同意承担的改配航线后增加的费用,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海运费及包干费18161元人民币,逾期付款滞纳金1542元人民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个称职的国际货运代理应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代理人的权限是有限的,他应该(也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尤其涉及到责任和费用时,更应事先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行事。如中途遇有变更,切记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出具书面确认书。否则,可能会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甚至承担一些本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在此需强调指出的是:货运代理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处理业务活动,超越授权范围,而未得到委托人追认的,货运代理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因此,只要时间与条件允许,货运代理越权行事时,务必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
另一方面,货运代理应掌握《FIATA标准示范法》的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货运代理采取必要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责任及额外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许多国家货运代理协会制定的标准交易条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一,不可抗力。如果任何时候货运代理的行为被或可能被任何障碍或风险(包括货物带来的)所影响,并且此种障碍或风险不是由于货运代理的错误或疏忽所致,而且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仍无法避免,货运代理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取消货物运输;同时在尽可能合理的条件下,在货运代理认为安全和方便的地方将该货物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交由货方控制之下。此时,货运代理对货物的责任即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货运代理均有权根据合同获得报酬,客户则应支付由于上述情况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二,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情况,货运代理为维护货方的最大利益而采取的行动,须由客户承担其额外支出和费用。
第三,委托人对运输方式及路线的指示有问题。
货运代理应根据合同按照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如指示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合同不符,货运代理则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事,而客户需对此承担风险和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运代理可不通知客户而安排货物于舱面或舱内运载,选择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配载、储藏及货物的运输方式、路线及程序。
最后,货运代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还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对于委托人应付而拒付的任何费用,包括储藏费等其他费用,在准据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货物和有关文件的留置权,同时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