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现已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中外合资及内地与台、港、澳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资企业),应在证书到期前换发新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现将换发登记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请人(企业)登录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门户网站,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凭用户名、密码进入后,开展业务申请和信息填报。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给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
二、申报材料
(一)《中外合资企业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该申请书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附件1);
(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2);
(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与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如通过第三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需提供与第三方合同及第三方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协议);
(六)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七)企业投资人股权构成证明文件(如股权结构图、投资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等可证明资本性质和境外投资股比的材料。如涉及境外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体现境外投资的情况);经营期间股比发生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八)两名有三年以上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公证书、履历表和劳动合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