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10月1 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目的
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切实解决考核和取证人员范围不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管理职责不够清晰等问题,结合2011年以来已开展的相关人员考核、发证的管理实践,特制定本《规定》,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从业资格进行全面规范和强化管理,抓好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设这一牛鼻子工程,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和“平安港”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5章3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做出规定,第三章对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做出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这是从业要求,并不是行政许可,考核不与任职资格挂钩。在实践中,对考核不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连续组织参加考核,直至考核合格。对于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进行行政处罚。
(二)关于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取得从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规定》明确取得资格许可的人员范围是: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员和检查员,并明确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而生产企业的申报员和检查员不在《规定》要求的从业资格人员范围内。
(三)关于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证后的日常监督检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关于装卸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管,一是在经营许可准入环节进行监管。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取得经营许可,必须提供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即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谁是装卸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在日常监督检查环节,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要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监控下进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若发现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情况的,则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于申报员、检查员的日常监管,一是在从业资格方面进行监督,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员、检查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考核大纲由交通运输部发布统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题库,通过考试的即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其从业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从业注册方面进行监督,按照《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申报员、检查员在从业前,应向从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从业注册;三是在从业活动方面进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通过抽查申报员所进行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或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考核申报员的日常从业活动;通过抽查检查员所监控或指挥装箱的集装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国际规则、指南的要求,考核检查员的日常从业活动,对发生不符合规定或违章行为的上述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关于管理分工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要求,这项行政许可已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核大纲,不负责具体的考核和发证。装卸管理人员、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考核大纲制定题库和考核程序,分别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实施具体的考核发证。申报员和检查员由部海事局负责制定题库,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的考核发证。
(五)关于《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统一式样及编号,全国有效。考虑到申报员、检查员可通过技术手段对其从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因此《资格证书》不设定有效期,而是规定连续2年未从事申报、装箱检查工作的须重新取证,以保证其从业知识与能力及时更新提高;而对装卸管理人员由于没有对其从业信息实时采集和监控的手段,因此,将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设定了5年有效期,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培训要求,没有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到期可换发证书。
三、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 关于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考核实施要求
我部组织部职业资格中心等单位制定印发了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大纲。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大纲尽快编制题库,制定考核程序。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尽快具备考核条件,最迟于2016年8月10日前举行第一次考核,并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参加考核。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向经考核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开发了参考性题库,可供各地编制题库时参考使用,还开发了考务信息系统,可供免费使用,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二)关于《资格证书》发放
认真做好《资格证书》的申请、换发等发放工作。《资格证书》正面中的“资格类型”根据参加考核的从业资格类型应注明装卸管理人员或申报员或检查员。申报员、检查员的《资格证书》背面中“准予从事的作业类型”应根据考核合格的类型勾选“国际水路运输”或“国内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背面中“准予从事的作业类型”应同时勾选“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
(三)关于从业人员的培训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包括正式的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所接收的实习学生等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均需要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管理部门不指定从事培训的中介机构,避免强制培训增加企业负担,也有利于培训内容更加贴切各岗位的生产实际。为保障培训的要求落实到位,《规定》要求企业依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同时,明确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