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口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的单个港口或联合编制方案的港口群名单,填写附件1,于2016年4月30日前报部备案。
沿海各港口原则上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内河区域主要涉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长江干线各港口可按照“一港一方案”编制,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可按照“一省一方案”编制,除上述内河港口外,其他内河港口《建设方案》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沿海及长江干线、西江干线、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了解相关设施的运行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所辖各港口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同时将调查表格(附件2、3、4)电子版报送部规划研究院。
三、我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口)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口(内河港口)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方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月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方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2016年底前,沿海各港口及长江、西江、黑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口依据《编制指南》编制完成《建设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部备案。其他内河港口《建设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就船舶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与市政设施的衔接、相关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过程的监测监管等内容进行沟通协调,为《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保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