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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前期研究书面调研的通知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6-1-20 17:06: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我国海运管理制度,促进了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满足了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外运长航集团,中国船东协会,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上海航运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我国海运管理制度,促进了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满足了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当前,我国海运业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海运业提质增效升级,加快推进海运强国建设,我部拟开展《国际海运条例》修订前期研究。现将开展书面调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本地区出台的国际海运管理相关法规,本单位国际海运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对本地区(本单位)国际海运发展的支持和影响。

  (三)如何通过《国际海运条例》修订,落实或适应全面依法治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贸区建设、互联网+、《反垄断法》等要求。

  (四)当前国际海运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管理政策措施调整的建议。

  (五)进一步加强国际海运安全管理特别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管理政策措施调整的建议。

  (六)对港澳航线、外资独资船务公司、沿海捎带、市场信用体系等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对修订《国际海运条例》的其他有关政策措施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调研内容,认真研究并准备调研材料。

  (二)请于2016年2月5日前,将书面调研材料电子稿发部水运局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电子邮箱,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部水运局。

  范永辉,010-65292649,shipping@mot.gov.cn

  (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罗凯,010-58278524,68310457@qq.com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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