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转报<盐城市港口管理局关于申请设立盐城港引航站的请示>的请示》(苏交港〔201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盐城港引航站,从事引航活动。
二、盐城港大丰引航站变更为盐城港引航站分站。
三、机构类型:事业法人。
四、上级主管部门:盐城市港口管理局。
五、引航具体范围:为进出盐城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六、盐城港引航站应按照我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5〕559号)以及引航机构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引航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引航范围内依法从事船舶引航服务,保障引航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