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2014年《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重新履行了审批手续,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4〕9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发布的《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15年6月18日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传真等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行业内使用,以通报形式在行业内公布。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
四、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交运15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事故分类: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死亡3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2.涉及外籍人员死亡的行车事故;3.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2.事故形态: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碰撞;2.刮擦;3.碾压;4.翻车;5.坠车;6.失火;7.撞固定物;8.撞静止车辆;9.其他)。
3.事故发生时间:请采用24小时制填写,如“2012年8月31日13时18分”。
4.事故地点:指事故发生的地点(注明事故发生路段具体位置),如:“XX省XX市XX县XX乡(镇)XX地点(XX路段,桩号XX-桩号XX之间)”。
5.天气情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雾;2.雨;3.冰雪;9.其他)。
6.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高级;2.一级;3.二级;4.三级;5.四级;6.等外)。
7.事发路段线性状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直线;2.弯道;3.坡道;4.山区路;5.临崖路;6.临河路;7.高架桥;9.其他)。
8.事发路段路面状况: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积水;2.积雪;3.覆冰;4.占道施工;9.其他)。
9.事故直接原因: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超载;2.超速;3.驾驶员操作不当;4.疲劳驾驶;5.机械故障;6.爆胎;7.公路及设施原因;9.其他)。
10.运行线路:请按照客运标志牌标注的起讫点或合同约定的承运起讫点填写,如“XX地至XX地”。
11.线路类别: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省际班线;2.市际班线;3.县际班线;4.县内班线;5.旅游线路;6.包车线路)。
12.企业资质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资质等级填写相应代码(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5.五级),出租车企业、公共汽电车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13.车站等级: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一级车站;2.二级车站;3.三级车站;4.四级车站;5.五级车站;9.未评定)。
14.车型:请填写相应的代码(1.大型客车;2.中型客车;3.小型客车;4.公共汽电车; 5.货车;6.危险品运输车;7.出租车;8.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二、填报注意事项
1.线路类别、车站等级只针对客运班线车辆,其他车辆可不填写上述内容。
2.对于轨道交通车辆事故,路况(事发路段公路技术等级、线性状况、路面状况)、资质等级、车站等级、车牌号、车辆型号、营运证号、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栏目可不填。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中应注明外籍人员的死亡人数、失踪人数、受伤人数,并在“事故概况”栏中注明各死亡外籍人员的国籍。
4.如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并初步判断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的,应在事故概况中予以说明。
5.事故概况在填写时,格式要求如下: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省XX公司(企业),车牌号为XX的客(货)车,从XX地开往XX地,当车辆行驶至XX地时(即事故发生地点),发生XX类型事故(即事故形态),造成死亡XX人(其中当场死亡XX人,经抢救无效死亡XX人),受伤XX人(其中重伤XX人),事故简要概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