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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收藏 www.jctrans.com 2014-5-16 14:34:00 交通运输部

导读: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确认交通运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确认交通运输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2〕185号,以下简称《收入收缴改革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厅职字〔2013〕64号,以下简称《考务费收缴改革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考务费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考试费标准核定审批工作 

  尚未办理考试费收缴审批手续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要求,尽快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该项考试费标准核定审批工作。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试考务费收缴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将考试费标准核定审批情况及时报部职业资格中心备案。 

  二、及时足额汇缴考试考务费款项 

  各省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该项考试费的收费情况、缴库情况和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收缴情况,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和协商上缴中央财政款项工作机制,确保该项考务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地方相关考试组织机构按规定直接将应缴款项足额缴入财政部设置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汇款要求详见《考务费收缴改革通知》。2013年未汇缴或欠缴考试考务费的,应于5月30日前完成汇缴。 

  三、切实做好考试考务费收缴信息统计 

  各省应按照《考务费收缴改革通知》认真填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员汇总表》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表》。增加填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缴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情况表》(附件1)及《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缴管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5月30日前报送部职业资格中心。 

  今后,请各省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上缴信息统计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考务费缴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情况表》,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报部职业资格中心。 

  有关信息统计表电子版请在交通职业资格网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部职业资格中心联系人:张曦、张萍,联系电话:010-65299019、65299016,传真:010-65299014,电子邮箱:2459967351@qq.com,qq号:2459967351。

  1.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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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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