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和部署,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采购工作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公共采购支出行为、推进源头治理腐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厉行节约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将落实《条例》、《指导意见》要求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摆在本单位发展改革的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扎实推进,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以适应新形势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采购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重点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预算编制、采购流程、专家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和项目验收等环节,按照“管采分离”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要形成部门间相互制约、重大采购项目集体决策、采购过程动态监控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内部控制机制,做到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权责明晰化、采购流程科学化、采购行为规范化。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重大采购事项(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在单位内部公开,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按照内控规范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办法,部将按照《交通运输部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三、强化采购预算约束,统筹采购计划安排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的,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对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配置标准和费用预算的,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条例》中特别指出的公务用车购置和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等采购项目(包括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项目)的预算编制,必须提供有关标准、编制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审批文件,否则不能列入当年预算;对于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资金;对于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单位,一经发现部将从严查处;同时,对其申请进口或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事项,部将不予受理。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按照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及时准确地填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切实杜绝年底突击采购等情况的发生。部将根据各单位填报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对于填报不及时、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部将结合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按比例核减当年预算指标。
四、依法规范采购行为,落实采购政策要求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对于目录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执行;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京外单位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并向上级单位备案;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代理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各单位应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尽可能通过政府采购公共交易平台操作,不得以协议供货或人为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及供应商。严格控制进口产品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确有需要的,必须通过专家充分论证,并履行报批手续。
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选用国产汽车;对于纳入节能环保产品清单中的品目,要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等制度;对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立项的纯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非招标程序,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合同副本报上级单位备案,同一项目分批采购的,可在项目采购结束后一次报备。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财政部批量集中采购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数量,对于已纳入批量采购范围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协议供货方式紧急采购或采购特殊配置品目的,应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当年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上年同类采购品目的10%。部属系统单位(长航、海事、救捞、船级社系统)可根据本系统需求,设定系统批量采购配置,落实批量采购制度要求,同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服务购买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系统)购买服务工作。对于机动车保险、车辆维修和保养、车辆加油,印刷、会议等服务项目采购,部机关本级及部属京内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京外单位应加快推进尽早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属地化采购。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竞争的方式购买物业管理服务,并大力推进科研项目、公务接待、信息化维护等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防止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办事养人“两头占”的现象。有关科研项目的具体采购规定部将另行予以制定。部属系统单位应结合本系统特点,着力推进船舶和航空器维修、保险、加油等项目的系统集中采购工作,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避免各单位重复招标,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不断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程序,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财务司备案。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核、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费用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体制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六、强化监督管理,注重追踪问效
各单位要建立分工制衡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将政府采购制度与廉政风险防控相结合,并将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中;单位财务、资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围绕采购全过程开展动态监控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主动履职,切实防止围标、串标等问题的发生;单位采购部门要重视对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支付资金。各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完善政府采购相关信息记录,重点强化对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归口管理,为监督部门以采购合同为起点,倒查采购过程提供基础;同时要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采购物品使用效用评价反馈制度,真正做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部将结合近年来财政、审计和部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财务、资产及采购业务人员培训,加大对部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跟踪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故意拖延或拒不整改的,以及屡查屡犯的单位予以通报或处罚。
交通运输部
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