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提醒:涉第三方授权合同应审慎
记者 白庆虹 通讯员 黄丹 葛培
物流公司通过中间人的牵线搭桥顺利完成货物运输,却一直未能收到运费,经查发现是中间人高某更改《运输协议》摇身变成了物流公司代表,在收取运费后逃之夭夭。物流公司一纸诉讼将托运方设备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请。因疏于审查合同给中间人可乘之机,物流公司只能自己为损失埋单。
追讨20多万运费遭拒
2015年1月至3月,上海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受杭州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委托,将一批设备自江苏武进运至广东台山、深圳,设备分装于60个集装箱。双方签署了《运输协议》,约定运费按月结算,设备公司应在每月从武进发出的最后一个集装箱抵达广东前付清当月运费,运费共计31.44万元。
3月底,物流公司完成了全部运输任务,但才收到10万多元运费,随即拿着运单向设备公司索要剩余款项。谁知,设备公司却表示十分诧异,明明所有的运费早已支付完毕,且是按照《运输协议》中的约定,将款项支付给了物流公司授权代表高某。
这时,物流公司才幡然醒悟,居然是中间人高某捣的鬼!
原来,当初中间人高某找到设备公司,声称可负责运输,并与设备公司商谈好了运费金额、费用支付等事项。而后,高某为设备公司找来了物流公司,洽谈具体的运输事项。在高某的伪装下,双方都被蒙在鼓里,设备公司以为高某是物流公司的授权代表,而物流公司以为设备公司知晓高某仅仅是个中间人。
在高某的促成下,物流公司与设备公司达成了《运输合同》的有关条款。物流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让高某安排设备公司签署。但高某对设备公司提出,运费要支付给他本人,设备公司遂要求高某在物流公司签署栏内增加授权代表为高某、高某的联系电话和个人银行账号的条款。
收到合同后,物流公司虽然注意到了合同中增加的部分,但想当然地以为合同上的银行账号是高某用于收取佣金用的账号。蒙蔽过关后,高某又对物流公司谎话连篇,假装让“财务”支付10万多元的款项骗取其信任,并编造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直至全部运费到手便销声匿迹。
疏于审查合同需担责
不甘心20多万元的运费“付诸东流”,物流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运费21.24万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物流公司诉称,其已履行完毕所有货物的运输义务,但仅收到部分运费,被告应支付剩余运费。而被告辩称,其已按原告授权代表的指示支付了涉案全部运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系收取涉案运费的权利人,高某指示被告支付运费系以原告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告在知晓运输协议上记载了高某为原告授权代表及高某个人账户后未表示异议。且无证据表明物流公司曾就涉案运费收取向设备公司作出过指示,物流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同意高某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关行为;设备公司根据运输协议上记载的物流公司授权代表的指示将涉案运费支付至运输协议上记载的银行账户,并无明显不当。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承办法官分析,虽然中间人高某自称的代表行为未取得物流公司的授权,是无权代理行为,但是因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高某的行为客观上产生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设备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高某为物流公司的授权代表,高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高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因此,法院认定,设备公司已履行了运输合同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高某未将自设备公司处收取的运费全部转交原告的,物流公司只能向高某主张相应权利。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合同记载事项务必要仔细审查,特别是合同当中涉及对第三方授权的内容,一定要更加谨慎,避免有关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