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报关规范
进出口许可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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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有效期 |
管理规范 |
共同管理规定 |
进口 |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
有效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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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出口许可证件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正面内容,若需改则经申请后重新换发; B、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 和“一批一证”制度,“非一批一证” 的,在其有效期内最多可以使用12次。 C、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出口时,按 实际出口数量进行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征数额。 |
出口 |
列入2008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47类商品 |
有效期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当年的12月31日底。 |
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分中含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按照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 |
(五)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
1、 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2、 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天津(新港)、长春(图门)、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3、 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4、 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的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州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新疆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出口报关口岸;福建指定厦门、福州、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