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一、 汇兑的适用范围与分类
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之间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具有划拨款项简单、 灵活的特点。
汇兑按划款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信汇,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采用信汇方式, 出纳员应填制“信汇凭证”。“信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回单”, 是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后给汇款人的回单; 第二联为“支款凭证”, 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 第三联为“收款凭证”, 是汇入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后的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款通知或取款收据”, 是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或让收款人凭以领取款项的取款收据。
电汇,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通过电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采用电汇方式, 出纳员应填制“电汇凭证”。“电汇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回单”, 是汇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 第二联为“支款凭证”, 由汇出银行作付出传票(借方凭证); 第三联为“发电依据”, 由汇出银行凭以拍发电报。
二、 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一)汇兑结算没有起点的限制, 即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二)支取现金的规定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 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 先填写“现金”字样, 后填写汇款金额。款项汇入异地后, 收款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 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 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 收款人需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 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三)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要派人领取的, 在办理汇款时, 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 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 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 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
(四)分次支取的规定
若汇出款需要分次支取的, 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 经汇入银行同意, 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只付不收, 结清为止, 不计利息。
(五)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个地点, 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 转汇时, 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 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六)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2个月后仍无法交付的汇款, 应主动办理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