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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35号 关于丙酮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的公告

http://www.jctrans.com/ 2013-06-07 商务部网站

导读: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3-06-07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从8.9%调整为4.3%。

  商务部于2012年12月7日发布年度第85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3年4月3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和中沙(天津)石化有限公司表示支持本次复审申请。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支持企业2012年丙酮产量合计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商务部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已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出口商,其价格承诺协议在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有效。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三)问卷调查

  1. 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倾销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该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上述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上述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2. 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查询。

  (四)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地区)及企业。

  (六)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3年6月8日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6月8日前结束。

  六、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王军、李国刚
    电 话:(8610)65198746,65198747
    传 真:(8610)6519816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王雅超、吴锋
    电 话:(8610)65198066、65198069
    传 真:(8610)65197578

  附件: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应诉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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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进口丙酮,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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