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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航空货物运输有关规定 收藏

  •   外贸航空货物运输具有交货迅速,安全准确、货损率低以及节省包装和保险费用等优点,适用于一些体轻而贵重,量少而急需的货物。外贸航空货物运输通常有以下规定:

      一、民用航空货物托运规定,托运国际货物,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交运货物前,托运人必须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卫生检疫等出境手续。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订妥舱位,按约订时间送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因运输条件或者货物性质不同而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当分别填写托运书。

      为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机场货运安检部门有权对收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航空货物包装规定,货物包装应当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者其它物品。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及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防止货物损坏的包装措施。

      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三、主要禁运物品有: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A.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B.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C.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D.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碳、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F.毒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催泪弹等;G.放射性物质;H.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I.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2.任何药品。

      3.其它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

      四、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单位为公斤,不到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计量单位为0.1公斤。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一公斤计算。

      4.非宽体飞机承运的货物,每件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

      5.每件超大超重的货物,应先向总调报告,以征得同意方可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