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税的范围
以下情况海关核准可予以办理退税手续:
1、已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经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4、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卸、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卸、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卸、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5、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的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6、因海关误征,致使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的。
(二)退税的期限及要求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或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在缴纳税款后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2、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3、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以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三)退税凭证(“收入退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