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征和补征税宽的范围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
1、进出口货物完税后,由于海关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少征和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
2、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