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低扣或退税。
代理制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由受托方开具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帐”。
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方可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