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现行制度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