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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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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 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 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 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 或者组织。

      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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