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除下列出口货物外均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1)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C)卷烟(注:另有专项规定);
(D)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分调拨的货物;
(E)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
(2)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A)原油;
(B)援外出口货物;
(C)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D)糖。
(3)除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信子、 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 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4)特准退税的货物: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 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 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根据有关文件规定95年已停止退税,今后 是否恢复,待上级通知);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