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
纳税申报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 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 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办事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4、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 义务人。
需办事的手续: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
(3)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 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5)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 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③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6)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 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其他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办事顺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 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 (2)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予受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需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接到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向税务机关的报告,税务机关应查明 事实,予以核准。
6、有关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 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 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 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 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处 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 税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