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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 收藏

  •   我国对检验检疫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质检总局三级立法的体制。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还要适应国际公约。国际规约、双边协定以及对外贸易合,使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体系逐步规范并与国际接轨。

      一、检验检疫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检验检疫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商检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www.Examw.com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4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检验检疫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主要是由质检总局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是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引用数量最多、内容最广、操作性最强的法律依据。检验检疫行政规章以质检总局令的形式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质检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限定范围内制定的关于本辖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