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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二) 收藏

  •   三、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

      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出入境货物的放行规定如下:

      1、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 海关 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2、进口旧机电产品。 海关 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

      3、进口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对外索赔的赔付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放行证明。

      5、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法检商品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特殊物品,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放行 报关员 培训

      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申报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相关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单予以放行。需检疫除害处理的,处理后签发检疫处理证书予以放行。

      五、出入境人员的放行

      接受检疫查验和健康检查的,按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签发证明或证书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