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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南 收藏

  •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备案类别为"不在名录");

      (2) 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过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货款的(备案类别为"90天以上到货");

      (3) 开立信用证后、见单后、提单日后或承兑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付汇及到期后又推延付汇日期的(备案类别分别为"90天以上信用证"或"90天以上托收");

      (4) 到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市、县以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证付汇的(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

      (5) 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往境内而转卖第三方的(备案类别为"转口贸易");

      (6) 进口单位已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内的(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7) 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买的物资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类别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8) 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别方式的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为"真实性审查")。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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