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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出口退税办法 收藏

  •   根据《台湾出口退税办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应冲退税款。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

      (2)定率退税。根据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 海关 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货物的平均 FOB 价格,计算出出口货物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额 类别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

      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基本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同时,出口货物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其实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货物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