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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收藏

  •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具体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1)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3)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3.口岸查验要求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