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介绍| 船公司简介| 全球机场| 航空公司| MSDS编码| 贸易手册| 物流百科| 外贸单证| 报关实务| 风险防范| 案例警示
锦程物流网资讯中心工具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及鉴定要求 收藏

  •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